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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以及基础产业(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水利等)、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专项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协调、衔接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及相关的政策措施;拟订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并检查实施。
(二)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以及全区社会资金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规划,引导、促进全区经济结构合理化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预测、预警,提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建议,研究提出运用经济杠杆,实施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
(四)提出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研究提出投资领域的措施、意见;编制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审批限额内建设项目,上报限额以上的建议项目;协调有关部门抓好重点项目的建设,协助筹措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组织重大项目的稽察工作。
(五)研究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结构优化的目标;监测和分析利用外资的状况;办理利用外资项目、向海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
(六)研究分析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供求总量平衡及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指导、促进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政府订货、储备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提出价格建议。
(七)做好科学技术和社会事业(包括人口、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等)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研究制订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提出第三产业发展的措施;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建议,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八)负责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规划协调、指导,做好经济交流与合作工作,协调和引进民营经济发展,以及对外开放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九)研究制订投融资计划等体制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十)负责全区国民经济动员工作,承担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一)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和改革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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